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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办理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28365-365打不开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许可

许可对象:市内医疗机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四条;

3、 《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注[2005]20号)。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原则:遵循符合企业发展的原则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

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调剂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制剂配制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拥有调剂品种的合法批准证明文件;

3、申请调剂的品种应为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

4、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规定。

申请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4.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5.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6.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7.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8.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应为A4纸打印,(一式二份);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资料签收

㈠、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资料签收单,资料签收单交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交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㈢、时限:当日、即时

二、受理及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审查。

1、受理: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开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需要补充完善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制剂调剂补充资料通知单》(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依法不能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说明理由,报科长审核,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下达给申请人。

2、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见附件5)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呈批件》(见附件6),出具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处领导审核。

㈢、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审核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科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呈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调剂的意见,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㈢、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审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调剂使用,在《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呈批表》上签署同意调剂使用的审定意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㈢、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意见制作《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㈢、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的权利;

3、公示审批结果。

㈢、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 :0730-884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