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发部行政审批中介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具体条文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三项第(二)小项第9款 |
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三项第(二)小项第8款 |
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等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大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或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 |
3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和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4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机构进行评估。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和审查 |
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审核立项所在市州(本级)、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